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3 題
下列關於無因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因管理之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 B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得請求本人賠償其損害
- C 管理人未盡其管理義務,對於因此所支付之費用與所受之損害,均由管理人自行承擔
- D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生命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對於因此所生之損害,僅就惡意或重大過失負賠償之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只要在熱心助人的過程中,出現任何一點疏失,就必須自己負擔所有已經付出的救災成本與器材耗損,那麼這項法律規定是在「鼓勵」還是「阻止」社會大眾在急難時互相伸出援手?這種規定是否符合我們對『公平』的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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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勉強及格,但離「紮實」還差得遠
- 觀念釐清,請勿混淆視聽:無因管理這類民法債編的基礎概念,其核心即在於《民法》第 176 條所揭示的「利於本人」與「不違背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選項 (C) 的錯誤,簡直是將法律的平衡藝術簡化成非黑即白的二分法。法律是講求精密的學問,豈能隨意將管理上的「瑕疵」與根本的「適法性」混為一談?管理人就算沒做到「完美」,只要符合適法要件,其必要費用請求權依然存在,這不過是最基本的公平原則罷了。
- 層次感,懂不懂?:這題的難度僅止於 medium,目的就是測試各位是否能清楚區分「損害賠償責任」這種因違法或過失產生的責任,與「費用償還請求權」這種基於合於本人意思而發生的權利。若連這兩者都能搞混,那行政法上更複雜的權利義務關係,恐怕會讓你們手足無措。這次算你運氣好,下次請精準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