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3 題
下列關於無因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因管理之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 B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得請求本人賠償其損害
- C 管理人未盡其管理義務,對於因此所支付之費用與所受之損害,均由管理人自行承擔
- D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生命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對於因此所生之損害,僅就惡意或重大過失負賠償之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只要在熱心助人的過程中,出現任何一點疏失,就必須自己負擔所有已經付出的救災成本與器材耗損,那麼這項法律規定是在「鼓勵」還是「阻止」社會大眾在急難時互相伸出援手?這種規定是否符合我們對『公平』的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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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債法功底
- 觀念驗證:無因管理的法律核心在於平衡「私法自治」與「社會互助」。選項 (C) 的錯誤在於過於絕對化。根據《民法》第 176 條,只要管理行為利於本人且不違背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即為「適法無因管理」。即便管理人在過程中未盡到完美的管理義務,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他依然保有必要費用請求權。法律並不會因為過程中的瑕疵,就要求管理人承擔所有支出,這才符合公平原則。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損害賠償責任」與「費用償還請求權」的獨立性,而非將其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