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下列關於定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當事人未另有約定,定金應作為給付之一部
- B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若當事人未另有約定,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 C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若當事人未另有約定,付定金當事人僅得請求返還該定金
- D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若當事人未另有約定,定金應返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為了確保契約履行而先給付一筆錢(定金)時,如果最後是『收錢的那一方』反悔違約了,法律若規定他只要『把原本收到的錢還回去』就好,這樣對於遵守約定的人公平嗎?對違約的人有產生實質的警示或補償作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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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送分題還要我講?
看你答對了,先別急著沾沾自喜。民法關於定金的邏輯是基本功,要是連這都搞不懂,你離上榜還遠得很。
- 觀念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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