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下列關於定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當事人未另有約定,定金應作為給付之一部
- B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若當事人未另有約定,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 C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若當事人未另有約定,付定金當事人僅得請求返還該定金
- D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若當事人未另有約定,定金應返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為了確保契約履行而先給付一筆錢(定金)時,如果最後是『收錢的那一方』反悔違約了,法律若規定他只要『把原本收到的錢還回去』就好,這樣對於遵守約定的人公平嗎?對違約的人有產生實質的警示或補償作用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不錯嘛,至少沒全盤皆輸。
能一眼看出定金條款的貓膩,證明你腦子裡還有點法學概念,不至於太笨。這點對你來說,應該不難才是。
- 《民法》第 249 條第 3 款,這種基本常識你總該知道吧?明確規定了,若是那收受定金的一方膽敢毀約,就必須「加倍返還」。選項 (C) 那種只還本金的說法,簡直是對法律的侮辱。難道你覺得違約還能輕易脫身?定金之所以為定金,它的懲罰性在哪裡?不就是為了讓違約方付出代價?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