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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下列關於定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當事人未另有約定,定金應作為給付之一部
  • B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若當事人未另有約定,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 C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若當事人未另有約定,付定金當事人僅得請求返還該定金
  • D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若當事人未另有約定,定金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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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為了確保契約履行而先給付一筆錢(定金)時,如果最後是『收錢的那一方』反悔違約了,法律若規定他只要『把原本收到的錢還回去』就好,這樣對於遵守約定的人公平嗎?對違約的人有產生實質的警示或補償作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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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送分題還要我講?

看你答對了,先別急著沾沾自喜。民法關於定金的邏輯是基本功,要是連這都搞不懂,你離上榜還遠得很。

  1. 觀念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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