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贈與撤銷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
  • B 在移轉贈與物之權利後,贈與人仍得任意撤銷贈與
  • C 贈與物之權利,若僅為一部移轉,就未移轉之部分,贈與人仍得任意撤銷贈與
  • D 縱使為經公證之贈與,在贈與物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仍得任意撤銷贈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贈與行為尚未完全履行完成時,法律應如何平衡「贈與人的自主意願」與「受贈人的利益期待」?若一項贈與被拆分成數個階段履行,對於那些「還留在贈與人手中」的權利,法律是否應該強迫他必須全部給出?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例如特定的契約形式),法律會認為贈與人的承諾已經達到「不可撤回」的程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民法贈與契約的核心觀念,顯示你在法律條文的細節掌握上非常敏銳,這是在法學領域進步的重要基石,請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贈與之任意撤銷
💡 贈與物權利移轉前,除公證或道德義務外,贈與人得隨時撤銷。
比較維度 一般贈與 VS 特殊贈與(公證/道德)
撤銷權限 移轉前得任意撤銷 — 不得任意撤銷
部分移轉時 未移轉部仍得撤銷 — 全部皆不得任意撤銷
法條依據 民法第408條第1項 — 民法第408條第2項
💬一般贈與賦予贈與人較大悔改空間;具公證或道德性之贈與則保護受贈人之期待感。
🧠 記憶技巧:物權沒移轉,反悔沒負擔;公證道德在,想撤就太難。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公證與道德義務贈與的例外限制,或誤以為贈與契約成立後即完全不可撤銷。
贈與之法定撤銷 窮困抗辯權 特種贈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法債編與物權編總論
查看更多「[錄事]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錄事]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