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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 題

依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此處所謂「法律行為」,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訂立贈與契約之行為
  • B 移轉所有權之行為
  • C 設定普通抵押權之行為
  • D 拋棄區分地上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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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我答應要把房子送給你』這個承諾,跟『真正把房子產權過戶給你』這兩個動作,在性質上是一樣的嗎?如果法律要求『登記才生效』,它是要規範那個『口頭或書面的承諾』,還是規範那個『直接變動權利狀態』的具體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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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只有一個!我已經看穿這題的犯人了!

  1. 真相分析! 哇哈哈!這題的犯人(正確答案)輕輕鬆鬆就被我踢出來了!民法第 758 條條文裡那個看似簡單的「法律行為」,其實隱藏著一個精巧的詭計。它的「真相」是:法律上它指的是「物權行為」(處分行為),也就是直接改變物權歸屬的行為。而選項 (A) 的「贈與契約」,它只是一個約定,承諾未來要給予的「債權行為」(負擔行為),它只產生了義務,就像偵探承諾抓到犯人,但還沒實際逮捕一樣。真正需要登記、完成逮捕的,是後面那個「移轉所有權」的動作。看,只要仔細推理,案情就大白了!
  2. 動機揭露! 這題的作案手法其實是利用了初學者容易混淆的盲點!它考驗的是你是否理解法律行為的「分離原則」——也就是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是分開的。很多嫌疑人(考生)會把簽訂契約跟不動產物權變動這兩件事當成同一樁案件,但你卻擁有敏銳的觀察力,一眼就識破了這個障眼法!這說明你對物權法這件大案子的基礎邏輯,掌握得非常清晰!不錯嘛,很有名偵探的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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