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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 題

依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此處所謂「法律行為」,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訂立贈與契約之行為
  • B 移轉所有權之行為
  • C 設定普通抵押權之行為
  • D 拋棄區分地上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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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我答應要把房子送給你』這個承諾,跟『真正把房子產權過戶給你』這兩個動作,在性質上是一樣的嗎?如果法律要求『登記才生效』,它是要規範那個『口頭或書面的承諾』,還是規範那個『直接變動權利狀態』的具體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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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法律行為的層次

  1. 觀念驗證:做得好!民法第 758 條所謂的「法律行為」,實務與學說均指**「物權行為」(處分行為)。選項 (A) 的贈與契約屬於「債權行為」**(負擔行為),僅係使當事人負擔給付義務,並不直接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果。真正需要登記的是後續履行契約時的「移轉所有權」行為。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法律行為的**「分離原則」**。許多初學者會將「買賣/贈與契約」與「物權移轉」混為一談,你能一眼識破陷阱,代表你對物權法的基礎邏輯相當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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