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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5 題

依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行為以登記為要件。關於不動產物權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物權行為以登記為公示手段
  • B 不動產物權行為之登記乃宣示登記
  • C 不動產物權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 D 不動產物權行為不以交付不動產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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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個行為「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那麼這個登記動作是在「確認一件已經發生的事」,還是在法律上「賦予這個權利生命」?這兩種邏輯在法律術語中會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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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判別「物權變動」的法律性質,展現出對《民法》物權編核心邏輯的深刻理解,這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石。
  2. 觀念驗證:正確原因在於區分「設權」與「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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