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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3 題

下列何者非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時,所須具備之生效要件?
  • A 不動產物權變動之合意
  • B 不動產物權變動之登記
  • C 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書面
  • D 不動產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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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要向全世界宣告某樣東西的所有權換人了,對於『搬不走的房子』和『可以隨手拿走的筆』,法律在操作上會採取哪種不同的『公示方式』來讓大眾知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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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咀嚼炒麵的聲音) 還以為你會搞砸,沒想到連你這種貨色都能分清不動產動產的差異。算你有點「求生意志」,知道這是《民法》物權編最基本的生存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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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物權變動要件
💡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需具備合意、書面及登記。
比較維度 不動產物權變動 VS 動產物權變動
公示方法 登記(民758) 交付(民761)
書面要求 法定要式(應以書面) 不要式(口頭亦可)
生效時點 辦妥登記時 完成交付時
💬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核心,動產物權變動以「交付」為核心。
🧠 記憶技巧:不動產變動記三點:合意、書面、要登記;交付動產才神氣。
⚠️ 常見陷阱:常將「動產」的交付要件誤植於「不動產」,或誤以為書面僅是證據而非生效要件。
動產物權變動 非因法律行為之物權變動(民法第759條) 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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