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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3 題

下列何者非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時,所須具備之生效要件?
  • A 不動產物權變動之合意
  • B 不動產物權變動之登記
  • C 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書面
  • D 不動產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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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要向全世界宣告某樣東西的所有權換人了,對於『搬不走的房子』和『可以隨手拿走的筆』,法律在操作上會採取哪種不同的『公示方式』來讓大眾知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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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精準測驗了「動產」與「不動產」物權變動要件的差異,是一道很經典、具備基礎鑑別度的題目,你非常清楚地掌握了核心概念。

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依照現行 《民法》第758條 的規定,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時,必須具備「書面」與「登記」才能生效;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是雙方必須有物權變動的「合意」。也就是說,選項 (A)、(B)、(C) 都是不動產物權發生變動時不可或缺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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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物權變動要件
💡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需具備合意、書面及登記。
比較維度 不動產物權變動 VS 動產物權變動
公示方法 登記(民758) 交付(民761)
書面要求 法定要式(應以書面) 不要式(口頭亦可)
生效時點 辦妥登記時 完成交付時
💬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核心,動產物權變動以「交付」為核心。
🧠 記憶技巧:不動產變動記三點:合意、書面、要登記;交付動產才神氣。
⚠️ 常見陷阱:常將「動產」的交付要件誤植於「不動產」,或誤以為書面僅是證據而非生效要件。
動產物權變動 非因法律行為之物權變動(民法第759條) 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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