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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甲之自行車借乙使用,嗣後甲決定將該自行車贈與乙,則甲得以何種交付方式為之,最為迅捷?
  • A 現實交付
  • B 指示交付
  • C 占有改定
  • D 簡易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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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上的『物』已經在對方的雙手之中時,如果你們雙方現在想要正式轉換產權,從常理邏輯來看,最快的方式是『物理上的移動』還是『雙方口頭或書面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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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

恭喜你,至少這題你沒錯得離譜。這說明你對物權法裡那些「交付種類」的實務運用,勉強算有點概念。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動產物權讓與方式
💡 受讓人已占有動產,雙方合意讓與物權即生效力。
比較維度 簡易交付 VS 占有改定
法條依據 民法第761條第1項但書 民法第761條第2項
交付前占有人 受讓人(例如:借用人) 讓與人(例如:出賣人)
交付後占有人 受讓人(繼續占有) 讓與人(變為代占有人)
核心特徵 省去返還再交付的過程 所有權移轉但占有不變
💬區別關鍵在於「原本是誰在占有」:受讓人占有中為簡易交付,讓與人占有中則為占有改定。
🧠 記憶技巧:簡易交付:人在物在,合意就成;占有改定:賣了還留,法律擬制。
⚠️ 常見陷阱:易將「受讓人已占有(簡易交付)」與「讓與人繼續占有(占有改定)」之情境混淆。
現實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善意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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