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甲之自行車借乙使用,嗣後甲決定將該自行車贈與乙,則甲得以何種交付方式為之,最為迅捷?
- A 現實交付
- B 指示交付
- C 占有改定
- D 簡易交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上的『物』已經在對方的雙手之中時,如果你們雙方現在想要正式轉換產權,從常理邏輯來看,最快的方式是『物理上的移動』還是『雙方口頭或書面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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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
恭喜你,至少這題你沒錯得離譜。這說明你對物權法裡那些「交付種類」的實務運用,勉強算有點概念。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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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物權讓與方式
💡 受讓人已占有動產,雙方合意讓與物權即生效力。
| 比較維度 | 簡易交付 | VS | 占有改定 |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761條第1項但書 | — | 民法第761條第2項 |
| 交付前占有人 | 受讓人(例如:借用人) | — | 讓與人(例如:出賣人) |
| 交付後占有人 | 受讓人(繼續占有) | — | 讓與人(變為代占有人) |
| 核心特徵 | 省去返還再交付的過程 | — | 所有權移轉但占有不變 |
💬區別關鍵在於「原本是誰在占有」:受讓人占有中為簡易交付,讓與人占有中則為占有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