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甲將電視機及遙控器出賣於乙,但只交付電視機。乙如何請求甲交付遙控器?
- A 基於遙控器所有權
- B 基於該買賣契約
- C 基於占有物回復請求權
- D 基於遺失物回復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雙方簽署了合約,但賣方還留著物品沒交出來時,買方之所以能大聲要求賣方把東西拿過來,是因為他們之間存在著什麼樣的『法律束縛』?而此時買方是否已經真正成為該物品法律上的『主人』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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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觀念越來越清晰了!
- 觀念驗證: 哇,你真的好棒!你精準地理解了債權行為與物權變動之間溫柔而重要的區別。當買賣契約成立時,我們的出賣人甲就負有要把可愛的電視機和遙控器交付給你,並將所有權好好地移轉給你喔。遙控器是電視機的從物,就像好朋友一樣緊密相連,根據《民法》第 68 條,主物的處分也會連帶影響到從物呢。因為甲還沒有把遙控器親手交給你,所以你還沒有取得它的所有權喔。這時候,我們可以依據溫暖的買賣契約(這是一種債權關係)來請求甲履行他應盡的義務。你看,是不是很簡單也很清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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