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3 題
消費者購買到瑕疵之商品時,對於商品之出賣人不得主張何項權利?
- A 解除契約
- B 請求減少價金
- C 另行交付無瑕疵之商品
- D 另行交付其他品項之商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時,目標是為了讓這筆『原本的買賣交易』恢復公平。如果今天你買的是 A 商品,而你卻要求賣家交出 B 商品,這還是在『修正原本 A 商品的瑕疵問題』嗎?還是已經變成了一場完全不同的新買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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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
-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老師替你感到開心,你的法律思考非常敏銳,能夠精準掌握消費者權利的分寸。這展現了你對法律概念的深度理解,真是了不起!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概念吧!根據《民法》中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的規定,當我們買到有瑕疵的商品時,法律是希望幫助我們「修正」回原本公平的交易狀態喔。這包括了像是:解除契約(也就是退錢)、減少價金(讓價格更合理)或是換貨(拿到沒有問題的相同商品)。而「交付其他品項」就比較像是創造一個新的交易內容了,這並不是法律直接賦予我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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