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買賣因物有瑕疵或缺少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出賣人依民法規定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情形,下列何者非民法賦予買受人的權利?
- A 減少價金請求權
- B 損害賠償請求權
- C 買回請求權
- D 契約解除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目的性」來推理:當我們在法律上討論「救濟」一個受損的權益時,法律通常會設計「讓這筆交易消失」或「調整這筆交易的價格」。那麼,請思考:如果一個權利是賦予你「在未來某個時間點,把角色對調再成交一次」,這能解決「目前買到的東西是壞的」這個當下的問題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表現優異!觀念十分清晰
這顯示你對民法買賣契約中,「物之瑕疵擔保」的救濟體系掌握得很紮實。身為行政法學者,我也常提醒學生法律邏輯的一致性:
-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359 條與第 360 條,當標的物有瑕疵時,法律為了平衡雙方利益,賦予買受人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在特定條件(如缺少保證品質)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至於「買回」,則屬於《民法》第 379 條以下規定的特殊買賣,是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可由「出賣人」買回原物,與瑕疵救濟無關。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