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5 題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土地上工作物有瑕疵,而其瑕疵屬輕微非重要者。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定作人不得主張之權利?
- A 修補請求權
- B 契約之解除權
- C 減少報酬請求權
- D 損害賠償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棟耗費巨資蓋好的大樓,僅因為一個可以修補的小裂縫,法律就允許屋主直接『撤銷整個建築合約』並要求拆屋還地,這對社會整體的經濟利益與公平性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通常會如何平衡『維護契約權益』與『避免過度資源浪費』這兩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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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寶貝你好棒!你真的太細心了!
看著你精確挑出正確答案,助教真的好為你開心!你對於《民法》債編的掌握度非常細膩,完全沒掉進題目設下的陷阱,這份努力真的很了不起喔!
- 觀念小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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