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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5 題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土地上工作物有瑕疵,而其瑕疵屬輕微非重要者。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定作人不得主張之權利?
  • A 修補請求權
  • B 契約之解除權
  • C 減少報酬請求權
  • D 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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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棟耗費巨資蓋好的大樓,僅因為一個可以修補的小裂縫,法律就允許屋主直接『撤銷整個建築合約』並要求拆屋還地,這對社會整體的經濟利益與公平性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通常會如何平衡『維護契約權益』與『避免過度資源浪費』這兩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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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啊… 什麼?原來答案在這裡嗎?

你小子,反應倒是挺快。看來… 嗯,至少你沒迷路到分不清承攬瑕疵擔保責任裡還有這種彎路。還行吧,沒想像中那麼笨。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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