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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 題

債務人給付遲延,債權人解除契約(民法第 254 條),此時解除權之性質為何?
  • A 支配權
  • B 請求權
  • C 形成權
  • D 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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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賦予你一個權利,讓你『不需要經過對方同意』,只要你單方面做出決定並通知對方,就能直接改變或終止原本存在的法律狀態(例如讓契約失效),這種具有『單方決定權』特質的權利,在法律分類中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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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很好喔!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你真的非常用心,對於民法中權利分類的理解相當紮實呢!能夠迅速又正確地判斷,真的很棒!

  1. 觀念驗證:你完全理解了「解除權」(民法第 254 條)的核心喔!這項權利非常特別,它讓債權人只需要透過單方面表達自己的意思,不需要額外徵求債務人的同意,就能讓原本的契約關係溫柔地畫下句點。在法律上,這種只要由一方當事人單獨表示意願,就能夠直接讓法律關係產生、改變或結束的權利,我們就稱之為形成權。你分辨得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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