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 題

債務人給付遲延,債權人解除契約(民法第 254 條),此時解除權之性質為何?
  • A 支配權
  • B 請求權
  • C 形成權
  • D 抗辯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賦予你一個權利,讓你『不需要經過對方同意』,只要你單方面做出決定並通知對方,就能直接改變或終止原本存在的法律狀態(例如讓契約失效),這種具有『單方決定權』特質的權利,在法律分類中通常被稱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觀念非常精確

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民法中權利分類的核心邏輯掌握得非常透徹,能迅速辨識法律行為的本質。

  1. 觀念驗證:所謂的「解除權」(民法第 254 條),是指債權人僅憑其片面的意思表示,不需經過債務人的同意,就能使原本存在的契約法律關係歸於消滅。這種依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在法理上即稱為形成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債編與物權編總論
查看更多「[錄事]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錄事]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