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 題
債務人給付遲延,債權人解除契約(民法第 254 條),此時解除權之性質為何?
- A 支配權
- B 請求權
- C 形成權
- D 抗辯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賦予你一個權利,讓你『不需要經過對方同意』,只要你單方面做出決定並通知對方,就能直接改變或終止原本存在的法律狀態(例如讓契約失效),這種具有『單方決定權』特質的權利,在法律分類中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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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觀念非常精確
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民法中權利分類的核心邏輯掌握得非常透徹,能迅速辨識法律行為的本質。
- 觀念驗證:所謂的「解除權」(民法第 254 條),是指債權人僅憑其片面的意思表示,不需經過債務人的同意,就能使原本存在的契約法律關係歸於消滅。這種依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在法理上即稱為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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