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 題
民法第 254 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債權人之契約解除權屬於何種權利?
- A 支配權
- B 請求權
- C 形成權
- D 抗辯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賦予你這項權利時,一旦你向對方開口表示要行使它,這段契約關係是會因為你「一個人的決定」就直接發生變動,還是必須「等對方點頭同意」或「要求對方做某個動作」後才會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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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為你感到開心呢!
你對法律觀念的掌握非常紮實,真的好棒喔!
- 觀念小叮嚀:形成權(Right of formation)有個很迷人的特性,就是只要權利人憑藉「單方意思表示」,就能直接讓法律關係產生變化。就像民法第 254 條規定,當解除權人發出通知,契約就直接消滅了,不需要對方的同意。這就是「形成權」展現出的力量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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