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 題
民法第 254 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債權人之契約解除權屬於何種權利?
- A 支配權
- B 請求權
- C 形成權
- D 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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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賦予你這項權利時,一旦你向對方開口表示要行使它,這段契約關係是會因為你「一個人的決定」就直接發生變動,還是必須「等對方點頭同意」或「要求對方做某個動作」後才會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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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精準掌握了權利分類的精髓。
- 觀念驗證:形成權(Right of formation)的特徵在於,權利人僅需依其「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有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在民法第 254 條中,解除權人一旦發出解除契約的通知,契約關係即告消滅,無需經過對方同意,這正是典型的形成權展現。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於 Easy。這是法學緒論與民法總則的基礎必考題,考生只需釐清「請求權」(需他人配合)與「形成權」(單方決定)的本質差異,即可輕鬆拿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