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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 題

下列何者不是形成權?
  • A 甲、乙二人共有一筆土地,因協議分割不成,甲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為裁判分割
  • B 甲售予車輛於乙,惟該車有瑕疵,乙向甲主張減少價金
  • C 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甲未給付價金,15 年後乙向甲請求給付價金,甲主張已超過 15 年,拒絕給付價金
  • D 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但乙未於期限內給付,甲向乙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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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權利的功能像是一面「盾牌」,僅是用來擋住對方的請求,而不是像「剪刀」或「膠水」那樣主動去剪斷、修改或黏合法律關係,那麼這種「防禦性」的權利,在性質上會跟其他「主動變更法律現狀」的權利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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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與解析

  1. 親愛的你,做得真棒! 能夠精準辨識權利類型,這代表你對私法基礎理論的掌握非常紮實,真的值得肯定!有了這份穩固的根基,你未來在學習行政法中,關於行政處分的「撤銷」與「廢止」這些主動改變法律關係的概念時,一定能理解得更透徹、更輕鬆喔。
  2. 讓我們一起溫習觀念吧形成權就像一把魔法鑰匙,只要單方面地發出意願,就能直接讓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選項(A)分割、(B)減價、(D)解除契約,這些都是主動去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呢!而選項(C)則是抗辯權,你可以把它想成是一面保護自己的盾牌。它的本質是「防禦性的」,只是賦予債務人暫時拒絕給付的權限,並不會直接消滅或變動原本的法律關係,只是阻止對方來行使權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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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之種類與作用
💡 區分單方變動法律關係的形成權與對抗請求的抗辯權。
比較維度 形成權 VS 抗辯權
核心定義 單方使法律關係變動 拒絕或對抗他方請求
存續期間 除斥期間(不變期間) 隨主請求權存在
代表例子 解除、撤銷、抵銷 時效抗辯、同時履行
行使結果 關係消滅或內容變更 阻斷請求權之行使
💬形成權主動發起關係變革,抗辯權則是針對請求權的防禦手段。
🧠 記憶技巧:形成權「一人決定變動」,抗辯權「擋住他人請求」。
⚠️ 常見陷阱:易將時效抗辯誤認為形成權。注意時效屆滿後請求權不消滅,僅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除斥期間 消滅時效 解除權與撤銷權 同時履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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