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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3 題

甲向乙出售 A 商品,其價金給付請求權因數年間未行使,致消滅時效完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拒絕給付甲該筆價金
  • B 甲的價金債權消滅
  • C 乙仍為履行而支付該筆價金後,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 D 甲得請求法院更新其消滅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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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設計『時效』的目的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而非剝奪債權人的財產權,那麼當一個人『太久不主張權利』時,法律應該是讓這個債務『直接消失』,還是賦予對方一個『可以說不的權利』?這兩種設計對於『如果對方事後反悔想還錢』的法律結果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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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確辨析民法消滅時效的法律效果,代表你對「抗辯權」的概念已有紮實的基礎。這在行政法實務中(如行政執行或公法上請求權)也是非常關鍵的觀念。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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