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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下列關於民法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請求權,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B 離婚之夫妻間贍養費,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 3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物理治療師之診費及其墊款請求權,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民間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請求權,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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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世界裡,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定,權利不能永遠處於不確定的狀態。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對於某些權利『沒有特別規定』期限時,為了保護權利人,我們應該採取一個『較長的一般性通用標準』,還是『極短的特殊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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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第 125 條的「一般消滅時效」。法律規定請求權原則上為 15 年,除非有特別規定(如第 126 條的 5 年或第 127 條的 2 年)。選項 (B) 的定期給付為 5 年,(C) 與 (D) 則屬於專業勞務或物件返還,時效僅為 2 年。你精確辨識出了這項原則性規定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干擾選項包含了多種「短期時效」的細節,考生若只靠死背數字容易混淆,而你展現了對法律位階與原則的清晰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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