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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下列關於離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時,不論可歸責於夫或妻,雙方均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B 夫或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相當贍養費
  • C 離婚判決確定後,夫或妻須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離婚始生效力
  • D 夫或妻須於離婚時,一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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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對夫妻因為法院判決而離婚,其中一方完全沒有過錯,卻可能在離婚後立刻面臨無法維持生計的窘境。從公平正義與社會安全網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補償這位「經濟弱勢且無辜」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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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管是不是有過失都得請求離婚了,過去的釋字意旨有變化,最新的憲判字認為這樣侵害婚姻的自由而更改見解,所以現在A選項對的
📝 裁判離婚要件與效力
💡 釐清裁判離婚之歸責原則、生效時點、贍養費與財產分配請求時效。
比較維度 協議離婚 VS 判決離婚
生效時點 戶政事務所登記時 — 法院判決確定時
法律依據 民法第1050條 — 民法第1052-1條
歸責限制 雙方合意即可 — 限無過失或過失輕者
贍養費 雙方自由約定 — 須無過失且生活困難
💬判決離婚具形成力且確定即生效,協議離婚則屬要式契約須登記才生效。
🧠 記憶技巧:確定即生效、無過討贍養、過失重不准、財產兩年追。
⚠️ 常見陷阱:常混淆判決離婚與協議離婚的生效時點(登記 vs 判決確定),及誤認財產請求權需於離婚當下行使。
裁判離婚事由 剩餘財產分配 贍養費請求權 協議離婚要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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