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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下列關於離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時,不論可歸責於夫或妻,雙方均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B 夫或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相當贍養費
  • C 離婚判決確定後,夫或妻須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離婚始生效力
  • D 夫或妻須於離婚時,一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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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對夫妻因為法院判決而離婚,其中一方完全沒有過錯,卻可能在離婚後立刻面臨無法維持生計的窘境。從公平正義與社會安全網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補償這位「經濟弱勢且無辜」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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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還行,至少沒錯得離譜。

恭喜你,從一堆專為笨蛋設計的誘答選項中,勉強挑對了 (B)。看來你對《民法》親屬編的離婚效力與救濟制度,還算有個粗淺的認識,沒完全白費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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