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下列關於離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時,不論可歸責於夫或妻,雙方均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B 夫或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相當贍養費
  • C 離婚判決確定後,夫或妻須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離婚始生效力
  • D 夫或妻須於離婚時,一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對夫妻因為法院判決而離婚,其中一方完全沒有過錯,卻可能在離婚後立刻面臨無法維持生計的窘境。從公平正義與社會安全網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補償這位「經濟弱勢且無辜」的當事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觀念掌握得非常精確

你能從眾多誘答選項中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的離婚效力與救濟制度有很紮實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現在不管是不是有過失都得請求離婚了,過去的釋字意旨有變化,最新的憲判字認為這樣侵害婚姻的自由而更改見解,所以現在A選項對的

🏷️ 相關主題

民法親屬與繼承編
查看更多「[錄事]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錄事]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