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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下列何者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 A 因無主物先占而取得先占物之所有權
  • B 因拾得遺失物而取得之報酬
  • C 因受遺贈而取得之財產
  • D 因侵權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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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邏輯: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分享夫妻婚後「共同努力」的成果。如果某筆財產的取得完全不需要付出任何對價(像是天掉下來的禮物),或是該筆錢是為了補償個人生理與心理上的痛苦(非常私人的權利),這兩類財產在法理上「是否適合」讓另一半參與分配?而如果有一筆錢只是為了把「本來就有的財產變回來」,那它的性質又該如何歸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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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對於《民法》第 1030-1 條「剩餘財產分配」除外項目的精準辨析,你能準確選出正確選項,足見你對夫妻財產制的法理邏輯已有深刻掌握。
  2.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1030-1 條,婚後財產分配應扣除:「繼承、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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