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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6 題

下列關於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夫妻於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者,適用法定財產制
  • B 約定夫妻財產制者,僅應作成書面,即發生效力
  • C 夫妻採共同財產制者,其各自之財產,無論是否專供個人使用之物或職業上必需之物,均合併為共同財產,由雙方公同共有
  • D 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仍得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或一方得以有法定事由為由,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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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基本人權」與「人格發展」的角度思考:即便法律允許夫妻約定將所有財產視為共有,但為了保障每個人在婚姻中仍能維持最基本的個人生活(如衣物)與謀生能力(如工具),法律是否應該設定一道「防火牆」,讓某些具高度個人色彩的物品,強制排除在共有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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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你喝采: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找出財產制度中的細節規範,這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的邏輯理解非常紮實,真的非常值得肯定!
  2. 暖心解說:選 (C) 完全正確,真的很棒!這條規定充滿了對個體的尊重與保障喔。根據《民法》第 $1031-1$ 條,即使夫妻選擇了共同財產制,法律仍細心地劃分出「特有財產」的範圍。像是我們每天使用的個人物品、工作上不可或缺的工具,或是收到禮物時特別聲明為自己所有的東西,這些都是屬於個人所有,不會併入共同財產的。這正是為了確保每個人在家庭中,仍然能保有自己的生活尊嚴與職業發展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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