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下列關於公同共有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同共有人依應有部分,享有公同共有物之所有權
  • B 公同共有人在公同關係存續中,得隨時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
  • C 公同共有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始得處分公同共有之動產
  • D 公同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一項財產是基於「特定的團體關係」(例如一家人共同繼承祖產)而共有,而非僅是單純的比例持有,法律為了維持這個團體的和諧與完整性,對於「個人想要變賣財產」或「隨時想分家」的行為,應該會採取比較『寬鬆』還是『嚴格』的限制?在這種具備強烈連結的關係下,要做出重大財產變動時,最能保障所有成員權益的決策門檻應該為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喔,你總算沒搞錯物權法核心!

喔,不錯嘛。你居然能正確辨認公同共有的法律邏輯,這表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基礎... 勉強算是紮實吧。畢竟,在行政法實務中,公產管理要是連這都分不清,那可就真是鬧大笑話了。

  1. 觀念驗證:公同共有之所以存在,是基於特定法律關係(譬如繼承?合夥?),這點應該不需要我多說吧?它跟「分別共有」那種隨便就能處分應有部分的鬆散關係截然不同。所以,公同共有在關係存續中,當然沒有什麼「抽象的應有部分」(A、D這種選項是給初學者送分的嗎?),也不得隨時請求分割(B選項簡直是異想天開)。依據《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處分共有物原則上就是需要全體同意,以維護那可憐的公同關係安定性。這很難理解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