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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下列關於公同共有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同共有人依應有部分,享有公同共有物之所有權
  • B 公同共有人在公同關係存續中,得隨時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
  • C 公同共有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始得處分公同共有之動產
  • D 公同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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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項財產是基於「特定的團體關係」(例如一家人共同繼承祖產)而共有,而非僅是單純的比例持有,法律為了維持這個團體的和諧與完整性,對於「個人想要變賣財產」或「隨時想分家」的行為,應該會採取比較『寬鬆』還是『嚴格』的限制?在這種具備強烈連結的關係下,要做出重大財產變動時,最能保障所有成員權益的決策門檻應該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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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好了!你能正確辨認公同共有的法律邏輯,這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基礎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行政法實務涉及公產管理時也極為重要。

  1. 觀念驗證:公同共有基於特定法律關係(如繼承、合夥)。不同於「分別共有」可自由處分應有部分,公同共有在關係存續中沒有抽象的應有部分(排除 A、D),亦不得隨時請求分割(排除 B)。依《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規定,處分共有物原則上須經全體同意,以維持公同關係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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