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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分管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土地分管契約之內容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得發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 B 動產分管契約之內容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得發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 C 分管契約發生之前提為當事人間存在共有關係
  • D 分管契約因情事變更而難以繼續時,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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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買賣「土地」與買賣「普通動產」時,法律所提供的『權利資訊透明度』有什麼根本性的差異?如果政府已經為某類財產設立了公開的登記簿,法律還會僅僅要求買主『主觀上知道』就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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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法條解讀與行政程序

  1. 「肯定」:嗯,不錯。能在考場上辨識出物權編修正後關於「公示制度」的細微變化,這表示你對法條的演進還有那麼一點點敏感度。至少,沒有把基礎概念搞得一團糟,值得「肯定」。
  2. 觀念釐清:本題的核心《民法》第 $826-1$ 條,其實是個再基本不過的二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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