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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5 題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下列關於公同共有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同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
  • B 公同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 C 公同共有人得自由使用收益公同共有物
  • D 公同共有人得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公同共有物於全體公同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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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一個情境:若某項財產是由一個家族群體共同擁有的,當這份財產被外人無理侵占時,為了不讓財產權利流失,法律應該要求『必須湊齊所有成員簽名』才能去討回,還是應該允許『其中一位成員先出面』為全體把東西要回來?哪一種邏輯更能及時保障這個群體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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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公同共有的核心在於「共有關係」的存續(如繼承或合夥)。相較於「分別共有」有明確比例且可自由處分,公同共有更強調群體的一致性。選項 (D) 是依據《民法》第 828 條準用第 821 條之規定,為了保護財產不被他人非法侵害,法律允許單一公同共有人能為了全體利益,單獨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這屬於「保全行為」。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鑑別點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在處分權、分割權上的巨大差異。若不清楚公同關係須先終止(如辦妥繼承分割)才能處理遺產,極易誤選 (A) 或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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