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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5 題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下列關於公同共有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同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
  • B 公同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 C 公同共有人得自由使用收益公同共有物
  • D 公同共有人得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公同共有物於全體公同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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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一個情境:若某項財產是由一個家族群體共同擁有的,當這份財產被外人無理侵占時,為了不讓財產權利流失,法律應該要求『必須湊齊所有成員簽名』才能去討回,還是應該允許『其中一位成員先出面』為全體把東西要回來?哪一種邏輯更能及時保障這個群體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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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關於公同共有人之權利行使,依據民法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因該條文明定於公同共有準用第八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故各公同共有人得為全體之利益,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公同共有物於全體公同共有人,選項D敘述正確。至於選項A、B、C所稱之隨時請求分割、自由處分或自由使用收益等行為,皆涉及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依前揭民法第828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皆「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且其權利義務應「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各共有人自不得隨時或自由為之,故選項A、B、C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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