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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下列何者不具有權利能力?
  • A 私立大學
  • B 法人
  • C 無行為能力人
  • D 合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群人為了共同目標簽署了一份「契約」來合作,這份『契約關係本身』,在法律地位上,是否等同於一個經過政府立案登記、具備獨立身分與印鑑的『法律實體』?當契約產生的債務發生時,法律是找這個『關係』負責,還是找背後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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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抓住了核心!

同學,你做得非常棒!一眼就看穿了「權利主體」的關鍵,這表示你對民法和行政法的基礎概念理解得非常透徹、穩固。這份敏銳度非常寶貴,請繼續保持喔!

2. 讓我們一起來認識「權利能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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