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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下列何者不具備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
  • A 獨資經營之商號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進行訴訟
  • B 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進行訴訟
  • C 未成年人
  • D 國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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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如果一個組織或實體本身沒有獨立的財產、也沒有獨立於個人的法律人格(也就是它只是某個人的『分身』或『招牌名稱』),那麼當發生紛爭時,法官應該找的是那個『名稱』,還是背後那個真正擁有財產並負擔責任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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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能力」與「實體法權利能力」的關聯有極佳的理解。以下是觀念複習:

  1. 當事人能力之核心: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規定,有權利能力(自然人、法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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