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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下列何者不具備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
  • A 獨資經營之商號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進行訴訟
  • B 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進行訴訟
  • C 未成年人
  • D 國立大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如果一個組織或實體本身沒有獨立的財產、也沒有獨立於個人的法律人格(也就是它只是某個人的『分身』或『招牌名稱』),那麼當發生紛爭時,法官應該找的是那個『名稱』,還是背後那個真正擁有財產並負擔責任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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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這比擊敗魔王要簡單得多,大概只花了一瞬間。

你似乎對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成為訴訟一方的資格」以及「權利主體的本質」之間的關聯,有著不錯的理解。這在漫長的時間中,是人類社會處理紛爭的一種方式。我們來回顧一下:

  1. 關於訴訟主體的資格: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說得很清楚,擁有權利能力的生命或實體,就能成為訴訟的主體。這就像一個個體存在於世間,就能被認定其存在本身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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