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1 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當事人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能力為訴訟成立要件之一,若當事人欠缺當事人能力,法院應逕行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 B 非法人團體因不具權利能力,因此不具有當事人能力
- C 無當事人能力人所為之訴訟行為,其效力得經取得能力之人承認而治癒
- D 當事人於訴訟中死亡時,法院應即以當事人能力有欠缺而裁定駁回其訴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在程序開始時資格有瑕疵,但隨後瑕疵消失了,從「節省司法資源」與「尊重當事人意願」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直接否定過去所有的努力,還是允許由合格的人來『背書』之前的行為以延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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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訴訟法基礎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訴訟要件之補正。選項 (C) 正確,係因當事人能力之欠缺屬於可補正事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8 條及第 49 條之類推適用,為了維持訴訟經濟並保護當事人程序利益,法律允許由具備能力之人事後**追認(承認)**先前行為,使其瑕疵溯及治癒,而非一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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