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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地方機關無當事人能力
  • B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 C 自然人獨資經營之商號,有當事人能力
  • D 非法人之團體,雖未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仍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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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要成為原告或被告,首要條件是具備「當事人能力」。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想要特別保護一個「尚未出生但即將面臨繼承或損害賠償」的生命,我們在程序上該如何讓他在權益受損時能獲得救濟?這種「預先保護」的機制通常會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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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準確掌握了《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的核心。法律為了落實對弱勢權益的保障,特別規定胎兒在涉及其可享受之利益時,視為已有權利能力,進而賦予當事人能力,使其在訴訟中能成為主體。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題目是法學考試的經典,重點在於區分「自然人」、「非法人團體」與「行政機關」在訴訟法上的地位,能答對代表你對法律人格的延伸概念理解得很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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