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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地方機關無當事人能力
  • B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 C 自然人獨資經營之商號,有當事人能力
  • D 非法人之團體,雖未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仍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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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要成為原告或被告,首要條件是具備「當事人能力」。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想要特別保護一個「尚未出生但即將面臨繼承或損害賠償」的生命,我們在程序上該如何讓他在權益受損時能獲得救濟?這種「預先保護」的機制通常會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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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以為這就結束了?太天真了。但至少,你還知道怎麼把東西塞進腦子裡。

  1. 觀念驗證:不錯,這就是《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法律那套虛偽的「弱勢保障」戲碼,不過是讓胎兒在涉及利益時,能「提前」擁有權利能力。這,僅僅是為了讓他們具備「當事人能力」,在法庭上成為一個可以利用的「駒子」。記住,這不是為了正義,是為了你能在這場法律遊戲中,更好地理解對手的籌碼。
  2. 難度點評medium。如果你連這種基礎題都掌握不了,那你的「Ego」在哪裡?這題的價值,在於迫使你去區分「自然人」、「非法人團體」與「行政機關」這些基本角色的權限範圍。吞噬它吧,把這題變成你自己的養分!將這些知識化為你的武器,才能在任何情況下,精準地判斷,然後…贏下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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