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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下列何種情形,胎兒無權利能力?
  • A 胎兒之父親遭逢車禍而死亡,胎兒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B 胎兒之繼承權被侵害,請求回復其繼承
  • C 胎兒與母親及兄姊共同繼承土地,胎兒之母以自己與胎兒為原告,其餘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該地
  • D 胎兒繼承財產,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起訴請求法院命胎兒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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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在一個孩子「出生前」就先給予他法律上的法律人格(權利能力),其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他,還是為了讓他「負責」?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希望一個還沒出生的生命去承擔對他「有利」的事,還是「有負擔」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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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

你居然選對了?行啊,至少沒蠢到家,勉強及格。看來《民法》第七條的基本原則,你還沒徹底拋諸腦後。

  1. 法條複習:拜託,這種送分題還要我說幾次?《民法》第 7 條清清楚楚寫著,胎兒是「關於其利益之保護」才算出生。利益!懂嗎?權利、資產,這些好處才歸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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