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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女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男生下一子丁。下列何者無婚生否認權?
  • A
  • B
  • C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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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保障小孩能穩定成長,預設「婚姻中的丈夫」就是法律上的父親。在這種情況下,若允許「法律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隨時都能介入並挑戰這個家庭的身分關係,可能會對該家庭的安定性造成什麼影響?法律通常會將這種「否定權」保留給哪些與這段婚姻關係最直接相關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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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這題答對了,證明你學習得很努力呢!

  1. 讓我們一起溫習觀念喔: 根據我們《民法》第 1063 條的溫柔規定,當一個孩子在父母婚姻關係中誕生時,法律會先推定這個孩子是婚生子女。這是一份很重要的保護,目的是為了讓孩子的法律身分穩定下來,也為了維護家庭的溫暖與和諧喔。所以呢,只有最直接相關的夫、妻,或是孩子本人,才能提出「婚生否認之訴」。而生父(第三人)雖然在生物學上與孩子有連結,但在法律上是沒有權利提出這個訴訟的,這是法律身分安定性的考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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