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女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男生下一子丁。下列何者無婚生否認權?
- A 甲
- B 乙
- C 丙
- D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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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保障小孩能穩定成長,預設「婚姻中的丈夫」就是法律上的父親。在這種情況下,若允許「法律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隨時都能介入並挑戰這個家庭的身分關係,可能會對該家庭的安定性造成什麼影響?法律通常會將這種「否定權」保留給哪些與這段婚姻關係最直接相關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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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我國《民法》第 1063 條規定,只要是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的子女,法律上先推定為婚生子女。為了維護法律身分的安定性與家庭的和諧,法律僅賦予夫、妻或子女本人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權利。**生父(第三人)**並不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因此無權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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