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與甲女無親屬關係?
- A 甲的丈夫的弟弟之配偶乙
- B 甲的女婿的母親丙
- C 甲的兒子之配偶丁
- D 甲的哥哥的配偶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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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畫出親屬連線圖:在法律規範的『姻親』定義中,如果甲與某人之間必須同時穿過『兩次不同的婚姻關係』(例如:透過一段婚姻找到媒介人,再透過另一段婚姻連結到目標物),這兩端的人是否還在法律定義的單層姻親鏈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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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民法中關於姻親範圍的認定。依據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選項進行逐一檢視,選項A中甲的丈夫之弟弟為「配偶之血親」,其配偶乙即符合法條中「配偶之血親之配偶」的定義;選項C中甲的兒子為其血親,其配偶丁符合「血親之配偶」;選項D中甲的哥哥為其血親,其配偶戊同樣符合「血親之配偶」,因此A、C、D三人依法均與甲女具有姻親之親屬關係。然而,選項B中甲的女婿(即甲的女兒之配偶)屬於甲的「血親之配偶」,而女婿的母親丙則是女婿的血親,這使得甲與丙的關係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此種情形並未列入民法第969條所明定的姻親範圍內。兩者在法律上僅為一般俗稱的親家,並無任何法定親屬關係,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