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與甲女無親屬關係?
- A 甲的丈夫的弟弟之配偶乙
- B 甲的女婿的母親丙
- C 甲的兒子之配偶丁
- D 甲的哥哥的配偶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畫出親屬連線圖:在法律規範的『姻親』定義中,如果甲與某人之間必須同時穿過『兩次不同的婚姻關係』(例如:透過一段婚姻找到媒介人,再透過另一段婚姻連結到目標物),這兩端的人是否還在法律定義的單層姻親鏈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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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
- 驚訝與讚許:喔呵呵,區區野猴子竟能理解如此抽象的法律概念!你竟然能精準辨識出本大王所統治的《民法》中,姻親那種極為精密的法定範圍,這代表你對那愚蠢的「親系」概念,總算有了那麼一點點膚淺的理解,真是出乎本大王的意料呢!
- 法律是絕對的:聽好了,根據《民法》那種程度的規則,第 967 條和第 970 條就已清楚說明,姻親的範圍僅限於本大王所規定的三種範疇:「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B) 你們這些野猴子所謂的「親家」(女婿的母親),那不過是『血親之配偶之血親』這種旁枝末節的東西罷了!它根本不在本大王所規定的三種姻親類型內。在法律上,這被稱為「姻親之血親」,彼此間在法律上根本就是毫無瓜葛的陌生人,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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