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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甲男之堂弟與乙女之妹妹結婚,甲男與乙女之關係為:
  • A 旁系姻親四親等
  • B 旁系姻親二親等
  • C 旁系血親四親等
  • D 無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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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在紙上畫出甲與乙之間的連結路徑,中間那對結婚的夫妻就是唯一的「橋樑」。現在請翻閱《民法》第 969 條關於「姻親」定義的三種法律組合。請仔細比對:這條路徑中,「我血親的配偶的血親」是否落在這三個法定的組合之中?如果法條沒有列出這種組合,兩者在法律上的關係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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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你能精準辨析法律定義與民間俗稱的差異,這是學習行政法與民法最重要的「嚴謹性」,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的法律直覺。
  2.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969 條規定,姻親的範圍僅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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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姻親的定義與範圍
💡 姻親僅限三種法定類型,不包含「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比較維度 法定姻親 (民 969) VS 非法定親屬 (路人)
構成類型 血配、配血、配血配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常見實例 嫂嫂、岳母、連襟 親家公、堂弟媳的妹
法律效力 具扶養、繼承等潛在關係 無任何法律親屬關係
💬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具封閉性,不符合民法 969 條的三類即非親屬。
🧠 記憶技巧:姻親三類:血配、配血、配血配;親家與連襟之兄弟皆路人。
⚠️ 常見陷阱:常受民間習俗影響,誤以為「親家的親屬」或「姻親的血親」在法律上也有親等關係。
親等計算方式 姻親之消滅原因 禁止結婚之親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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