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甲女未婚生下一女乙,乙女成年後,與丙男結婚,但丙卻愛上甲。乙為成全甲丙,而與丙離婚。甲丙若結婚,其婚姻之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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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因為一段婚姻而建立起「長輩」與「晚輩」的法律連結後,即便原始的婚姻關係(乙與丙)結束了,法律為了維護社會倫理,會允許原本的「女婿」轉變身分成為「丈夫」嗎?如果法律不鼓勵這種身分的劇烈更迭,那麼這段違反規定的新關係,在法律上應該被賦予什麼樣的最終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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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 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禁婚親的要點。丙原為甲之女乙的配偶,因此甲與丙之間屬於直系姻親。根據《民法》第 983 條,直系姻親間不得結婚,且此項限制在「婚姻關係消滅後」依然繼續存在。因此,即便乙丙離婚,甲丙若結婚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依據《民法》第 988 條,該婚姻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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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婚親:直系姻親
💡 直系姻親間之結婚限制,不因姻親關係消滅而解除。
- 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直系姻親間不得結婚,以維倫理。
- 民法第983條第2項規定,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仍適用。
- 違反第983條禁婚親之規定者,依民法第988條第2款規定,其婚姻無效。
- 本題甲為丙之「前岳母」,屬直系姻親,縱丙與乙離婚,甲丙仍不得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