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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6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結婚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代理結婚者,結婚為得撤銷
  • B 經法院公證結婚者,結婚即為有效
  • C 違反近親結婚禁止之規定者,結婚為無效
  • D 有配偶者重婚,重婚為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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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一段關係從根本上就違反了社會倫理(例如血緣限制)或重大公共秩序,為了永久保護這些核心價值,法律通常會給予它「一開始就不具任何法效力」的嚴厲處分,還是「等有人申訴才由法院決定是否取消」的緩衝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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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的區分:無效與得撤銷

看到你選擇了 (D) 選項,老師發現你可能將「無效」與「得撤銷」這兩個概念混淆了。在民法中,「得撤銷」是指法律行為本來有效,但權利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使其溯及失效;而「無效」則是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針對重婚,為了貫徹我國的一夫一妻制,民法第 988 條第 3 款明文規定重婚為無效,而非得撤銷。雖然第 4 款針對「善意且無過失」的第三人有例外保護規定,但在一般法律原則的考量下,重婚的法律效果仍以無效為核心。

親屬法中的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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