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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6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結婚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代理結婚者,結婚為得撤銷
  • B 經法院公證結婚者,結婚即為有效
  • C 違反近親結婚禁止之規定者,結婚為無效
  • D 有配偶者重婚,重婚為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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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一段關係從根本上就違反了社會倫理(例如血緣限制)或重大公共秩序,為了永久保護這些核心價值,法律通常會給予它「一開始就不具任何法效力」的嚴厲處分,還是「等有人申訴才由法院決定是否取消」的緩衝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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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民法身分法(Law of Relatives)中關於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已經具備了相當紮實的基礎。

婚姻無效的法律事由

在現行民法中,為了維護倫理關係與優生學,近親結婚(Prohibited degrees of relationship)是被嚴格禁止的。根據民法第 983 條規定了禁婚親的範圍,若違反此項規定,依據民法第 988 條第 2 款,該婚姻被視為無效(Void)。這與選項 (D) 的重婚(Bigamy)情形類似,依據同法第 988 條第 3 款,重婚原則上也是無效的(除非雙方當事人是因善意且無過失地信賴前婚姻已消滅),而非「得撤銷」,這點是你判斷時非常重要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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