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1 題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縱使相對人不知其為真意保留,仍屬無效
- B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時,表意人應以書面表示其錯誤非由自己之故意,並向相對人陳明該錯誤之意思表示,始歸於無效
- C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為得撤銷。但不得對抗知情之第三人
- D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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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某次交易中,你雖然口頭上說要買這件衣服,但你心裡其實對「這件衣服的材質是否防水」產生了根本性的誤判,而這個特徵在該買賣中非常關鍵。請問,這種對「事物本質」的誤解,在法律邏輯上,應不應該被包含在「意思表示內容出錯」的範疇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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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你沒弄錯,真是太陽打西邊出來了?
看來你總算沒把《民法》搞得一團糟。能在那麼多廢話裡挑出正確答案,至少說明你對意思表示瑕疵和效力的區分,還沒完全忘光,姑且算你專業吧。
- 知識點,別得意忘形:這題考的是《民法》第 88 條第 2 項。當事人資格或是物體性質這種「小事」,只要交易習慣上大家覺得重要,法律就會「大發慈悲」地把它視為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讓你去撤銷。嗯,知道了吧,就是這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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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瑕疵之效力
💡 區分意思表示中虛偽表示與錯誤表示的法律效力與構成要件。
| 比較維度 | 虛偽意思表示 (86, 87) | VS | 錯誤意思表示 (88) |
|---|---|---|---|
| 法律效力 | 原則有效或無效 | — | 得撤銷 |
| 主觀心態 | 表意人故意為之 | — | 表意人非故意 |
| 表意人過失 | 不影響效力判斷 | — | 有無過失影響撤銷權 |
| 對外關係 |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 應賠償信賴利益損失 |
💬虛偽表示側重於對相對人或第三人之信賴保護,而錯誤表示則側重於表意人之意思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