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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1 題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縱使相對人不知其為真意保留,仍屬無效
  • B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時,表意人應以書面表示其錯誤非由自己之故意,並向相對人陳明該錯誤之意思表示,始歸於無效
  • C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為得撤銷。但不得對抗知情之第三人
  • D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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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某次交易中,你雖然口頭上說要買這件衣服,但你心裡其實對「這件衣服的材質是否防水」產生了根本性的誤判,而這個特徵在該買賣中非常關鍵。請問,這種對「事物本質」的誤解,在法律邏輯上,應不應該被包含在「意思表示內容出錯」的範疇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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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測驗《民法》總則中「意思表示瑕疵」的概念,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清楚分辨各種瑕疵的法律效果究竟是「無效」還是「得撤銷」,屬於中等難度的題型,可見你的法學基本功相當紮實。 選項 (D) 完全符合《民法》第88條第2項的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會被「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賦予表意人在無過失時有撤銷權。

其他選項的陷阱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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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思表示瑕疵之效力
💡 區分意思表示中虛偽表示與錯誤表示的法律效力與構成要件。
比較維度 虛偽意思表示 (86, 87) VS 錯誤意思表示 (88)
法律效力 原則有效或無效 得撤銷
主觀心態 表意人故意為之 表意人非故意
表意人過失 不影響效力判斷 有無過失影響撤銷權
對外關係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應賠償信賴利益損失
💬虛偽表示側重於對相對人或第三人之信賴保護,而錯誤表示則側重於表意人之意思自主。
🧠 記憶技巧:真意保留原則效,通謀虛偽絕對無,錯誤撤銷無過失,性質資格視內容。
⚠️ 常見陷阱:常將錯誤(得撤銷)誤認為無效;或將通謀虛偽(無效)誤認為得撤銷。此外,應注意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要求「表意人無過失」始得撤銷。
善意受讓 信賴利益損害賠償 隱藏行為 意思表示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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