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1 題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縱使相對人不知其為真意保留,仍屬無效
- B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時,表意人應以書面表示其錯誤非由自己之故意,並向相對人陳明該錯誤之意思表示,始歸於無效
- C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為得撤銷。但不得對抗知情之第三人
- D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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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某次交易中,你雖然口頭上說要買這件衣服,但你心裡其實對「這件衣服的材質是否防水」產生了根本性的誤判,而這個特徵在該買賣中非常關鍵。請問,這種對「事物本質」的誤解,在法律邏輯上,應不應該被包含在「意思表示內容出錯」的範疇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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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測驗《民法》總則中「意思表示瑕疵」的概念,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清楚分辨各種瑕疵的法律效果究竟是「無效」還是「得撤銷」,屬於中等難度的題型,可見你的法學基本功相當紮實。 選項 (D) 完全符合《民法》第88條第2項的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會被「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賦予表意人在無過失時有撤銷權。
其他選項的陷阱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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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瑕疵之效力
💡 區分意思表示中虛偽表示與錯誤表示的法律效力與構成要件。
| 比較維度 | 虛偽意思表示 (86, 87) | VS | 錯誤意思表示 (88) |
|---|---|---|---|
| 法律效力 | 原則有效或無效 | — | 得撤銷 |
| 主觀心態 | 表意人故意為之 | — | 表意人非故意 |
| 表意人過失 | 不影響效力判斷 | — | 有無過失影響撤銷權 |
| 對外關係 |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 應賠償信賴利益損失 |
💬虛偽表示側重於對相對人或第三人之信賴保護,而錯誤表示則側重於表意人之意思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