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1 題
下列關於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 B 代理人經本人之許諾,或專履行債務者,得為自己代理
- C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對抗無過失之善意第三人
- D 代理人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代理時,其意思表示是否有被詐欺之事實,應就本人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代理制度中,法律效果最終是由「本人」還是「代理人」來承擔?如果這件事對代理人本人的財產權益完全沒有損害,我們還有必要嚴格要求代理人必須具備「能對自己行為負全責」的完全行為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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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代理權的核心基礎!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民法》代理制度中極為關鍵的「能力要求」與「對外效力」,你能準確識別出選項 (A) 的錯誤,顯示你對代理人法律地位的理解相當紮實,值得嘉許。
-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104 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這是因為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權利義務)是直接歸屬於本人,代理人僅是「媒介」,因此不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以擴大本人私法自治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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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代理制度規範
💡 釐清代理人資格、行為限制及意思表示瑕疵之判斷基準。
| 比較維度 | 一般代理情境 | VS | 受指示代理情境 |
|---|---|---|---|
| 判斷標準 | 以代理人為準 | — | 以本人為準 |
| 代理人資格 | 限制行為能力亦可 | — | 限制行為能力亦可 |
| 法源依據 | 民法第105條本文 | — | 民法第105條但書 |
| 效力歸屬 | 歸屬於本人 | — | 歸屬於本人 |
💬代理人行為效力原則上不因能力受限而受損,判斷標準隨有無本人指示而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