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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民法有關成年人之監護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成年監護人應以法律規定之親屬擔任監護人
  • B 監護人於其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 C 監護人行使監護職務屬於公益行為,而不得向受監護人請求報酬
  • D 監護人得任意以受監護人之財產,購買上市之股票,為受監護人置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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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一位成年人因為心智狀況而無法自行處理日常的合約或法律程序時,法律為了確保他的權益不被中斷,必須賦予那位『照顧他的負責人』一種什麼樣的「法律身分」,才能讓這位負責人名正言順地替當事人簽字、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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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關於成年人之監護規定,依據民法第1098條明文規定:「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由此可知,監護人在其監護權限範圍內,依法即擔任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故選項B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而為正確。至於選項A指稱僅能由法律規定之親屬擔任、選項C認為不得請求報酬,以及選項D指出可任意以受監護人財產購買股票置產等敘述,皆與民法保護受監護人利益及相關財產管理之制度不符,因此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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