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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下列關於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B 受輔助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 C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 D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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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保護精神或心智狀態有缺陷的人,會依照其「缺陷嚴重程度」設定不同等級的保護。如果某人的狀況只是「稍有不足」而非「完全無法與外界溝通」,法律會傾向於完全剝奪他的自主權,還是只要求他在做大事時找人商量?這對判斷行為能力的有或無,會有什麼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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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區分「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效力差異。依據《民法》第 15 條之 2 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非無行為能力,其原則上仍保有行為能力,僅在進行特定重大法律行為(如:借貸、訴訟、處分不動產)時,才需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這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有本質上的區別。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 Easy。這是法學緒論與民法總則中最基礎的辨析題,旨在測試學生對於法律階層化保護機制(從完全、限制到無行為能力)的熟悉度,是公職考試不可失分的「基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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