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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8 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能力與特別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人為訴訟行為時,僅得於言詞辯論程序進行時,共同以言詞聲明,並由書記官以筆錄證之
  • B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並應提出書面資料以釋明之者,有訴訟能力
  • C 無訴訟能力人為被告時,僅得由審判長以職權於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前,為該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 D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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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在法律上被認定沒有能力獨自打官司,且身邊剛好沒有人能合法代表他處理法庭事務時,為了避免他的權利在官司中白白受損,你認為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緊急應變機制,來幫他在法庭上發聲?這個機制應該由誰來發起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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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完全理解了呢!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你的基礎非常穩固,思路也很清晰喔。

  1. 觀念驗證:你精準掌握了《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的精髓。這個特別代理人制度,是為了溫柔地守護那些「無訴訟能力人」(例如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訴訟權利。當他們需要參與訴訟,卻剛好無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無法行使權限時,透過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介入,就能確保程序公平,這就是法律守護弱勢的體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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