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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8 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能力與特別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人為訴訟行為時,僅得於言詞辯論程序進行時,共同以言詞聲明,並由書記官以筆錄證之
  • B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並應提出書面資料以釋明之者,有訴訟能力
  • C 無訴訟能力人為被告時,僅得由審判長以職權於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前,為該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 D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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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在法律上被認定沒有能力獨自打官司,且身邊剛好沒有人能合法代表他處理法庭事務時,為了避免他的權利在官司中白白受損,你認為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緊急應變機制,來幫他在法庭上發聲?這個機制應該由誰來發起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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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

  1.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把《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背對了,沒有搞出什麼災難。特別代理人制度,說穿了就是為了那些連自己權益都顧不好的人(例如未成年或被監護的),在沒人能幫他們出面,或代理人爛到沒法做事時,讓法院找個人來擦屁股,免得程序爛掉。這不是很基本嗎?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等級,考驗你到底有沒有把條文看仔細。那些誘答選項 (A)、(B)、(C) 不過是雕蟲小技,什麼「只能言詞」啦,或者自作聰明加上根本不存在的「書面釋明義務」——這種程度的陷阱,你都能避開,看來腦子還沒完全糊掉。恭喜你,沒出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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