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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7 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簡易事件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具有教育部認證之法律相關科系獲碩士學位以上者,擔任訴訟代理人。該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由國庫墊之
  • B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 C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代理當事人,不得單獨為之
  • D 訴訟代理人為當事人聲請訴之追加、變更或提起反訴時,應先以書面聲請法院得審判長同意後,並為當事人先墊付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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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你的代理人要做出一個會讓你「直接輸掉官司」或「徹底放棄爭取賠償」的重大決定,你認為法律應該讓代理人隨便就能決定,還是應該設定一道『必須經過你額外點頭授權』的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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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關於「代理權範圍」的規範。法律為了平衡訴訟效率當事人處分權,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擁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對於涉及處分實體權利或導致訴訟終結的重大行為(如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上訴等),因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法律強制要求必須獲得「特別委任」始得為之。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一般代理權」與「特別代理權」的清單,並釐清第 71 條所規定的「單獨代理原則」(即代理人有數人時,仍各自得單獨代理,而非共同代理),這在實務與考試中皆是極易混淆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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