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4 題
有關行政訴訟代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稅務行政訴訟,僅得由會計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律師則不可擔任訴訟代理人
- B 專利行政訴訟,得由專利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 C 行政訴訟除有其他規定外,原則上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D 臺北市政府為行政訴訟當事人時,得委任臺北市政府法制局專任人員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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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社會中,若一項法律程序涉及到權利義務的最終審理(訴訟),哪一種專業人員受過最完整的法律救濟訓練?當法律為了因應特殊領域(如稅務、專利)而允許該領域專家參與訴訟時,其本意是為了「取代」原本的法律專業人士,還是為了「增加」人民選擇代理人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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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做得好!行政訴訟以律師代理為原則。在稅務或專利等專業案件中,法律雖然允許會計師或專利師代理,但這屬於「額外放寬」而非「排他」。律師作為法學專家,具備處理所有法律訴訟的固有權限,絕不可能在稅務訴訟中被排除。
- 實務觀察:(D) 選項涉及機關代理,法制人員代表政府出庭是為了確保法規適用的正確性,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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