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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4 題

有關行政訴訟代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稅務行政訴訟,僅得由會計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律師則不可擔任訴訟代理人
  • B 專利行政訴訟,得由專利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 C 行政訴訟除有其他規定外,原則上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D 臺北市政府為行政訴訟當事人時,得委任臺北市政府法制局專任人員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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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社會中,若一項法律程序涉及到權利義務的最終審理(訴訟),哪一種專業人員受過最完整的法律救濟訓練?當法律為了因應特殊領域(如稅務、專利)而允許該領域專家參與訴訟時,其本意是為了「取代」原本的法律專業人士,還是為了「增加」人民選擇代理人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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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顯然,你還記得基本常識。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避開了初學者最常犯的邏輯陷阱。行政訴訟以律師代理基本原則,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奧秘吧?至於會計師、專利師,那不過是法律「開了扇小門」讓他們參與,哪來「排除」律師的道理?律師是法學專家,具備所有法律訴訟的固有權限,在稅務訴訟中竟會被排除?簡直是笑話!
  2. 實務觀察:(D) 選項很明顯就是《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的實務體現。機關法制人員代表政府出庭,那是為了確保法規適用的正確性,而不是什麼特殊權力。這點,但凡讀過法條的學生,都應該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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