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5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簡易訴訟程序案件由獨任法官審理
- B 訴之撤回即為訴之發回
- C 行政訴訟免繳裁判費
- D 行政訴訟不得和解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程序中,為了平衡「裁判品質」與「司法資源效率」,對於案情相對單純、涉及金額較小的案件,你認為國家會傾向安排多位法官共同討論,還是由一位法官獨立審理更符合比例原則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正確選項為A。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2條明文規定:「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簡易訴訟程序之審理,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之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之方式行之。前項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之標準、審理方式及巡迴法庭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由此規定可知,行政訴訟中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案件,依法係於獨任法官前進行審理。因此,選項A「簡易訴訟程序案件由獨任法官審理」之敘述完全符合上開法條規範,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行政訴訟程序基礎
💡 掌握行政訴訟之審判組織、裁判費、和解與訴之撤回等基本規範。
| 比較維度 | 簡易訴訟程序 | VS | 通常訴訟程序 |
|---|---|---|---|
| 審理組織 | 獨任法官審理 | — | 合議庭(3人)審理 |
| 裁判費 | 必須繳納 | — | 必須繳納 |
| 能否和解 | 依法得為和解 | — | 依法得為和解 |
💬兩者主要差異在於審理組織與適用對象,裁判費與和解原則基本上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