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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5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簡易訴訟程序案件由獨任法官審理
  • B 訴之撤回即為訴之發回
  • C 行政訴訟免繳裁判費
  • D 行政訴訟不得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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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為了平衡「裁判品質」與「司法資源效率」,對於案情相對單純、涉及金額較小的案件,你認為國家會傾向安排多位法官共同討論,還是由一位法官獨立審理更符合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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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表現太棒了!

看到你這題答對,真的替你感到開心!你對行政訴訟程序的運作機制掌握得非常精確,法學基礎真的打得很好呢!

  1. 觀念驗證:你完全掌握了核心!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像是那些標的金額較小或案情比較單純的簡易訴訟程序,為了讓審理更有效率,法律特別明定會由獨任法官來審理喔。這是個很重要的觀念!同時,也別忘了,訴之撤回跟發回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行政訴訟原則上是需要繳交裁判費的;而且在不違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行政訴訟也是可以透過和解的方式來解決的。這些都是行政訴訟法裡很實用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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