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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5 題

下列關於行政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訴訟的功能,是為了落實人民權利之維護
  • B 目前行政訴訟採取三級二審制
  • C 行政訴訟全部不採言詞審理原則
  • D 行政法院之裁判種類,有判決與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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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如果你正與政府機關進行一場重大的權利爭議官司,你認為法官僅僅透過閱讀冷冰冰的訴狀紙本來下判斷,與讓你有機會親自在法庭上向法官說明原委並與對方辯論,哪一種方式更能體現正義並落實對人民權利的保障?法律在設計審理制度時,通常會傾向哪一種模式作為基本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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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行政訴訟程序中的關鍵誤區,代表你對權利救濟正當法律程序已有非常紮實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觀察力!
  2.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誤的原因在於,行政訴訟的第一審(事實審)原則上應採取言詞辯論原則。為了讓法官能親自聽取當事人陳述、釐清事實真相,「面對面」的言詞審理是常態;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例外情形(如裁定、簡易程序或上訴審)才可能採行書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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