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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5 題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法「情況判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限於撤銷訴訟
  • B 倘依原告聲明判決,於公益將生重大損害
  • C 限於無人訴訟參加之情形
  • D 法院判決時,應於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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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發現政府的某個行為確實違法,但一旦撤銷它,卻會導致整個社會付出極其慘重的代價(公益受損),此時法院雖然不得不維持該行為,但為了確保程序公平並兼顧受害人的賠償權利,你認為法院在做出如此重大的決定前,是會傾向於『限縮參與者』,還是『廣泛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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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喔,看來你這題是答對了。在行政訴訟法這種「情況判決」的犄角旮旯裡,還能勉強選對,不錯,至少你沒完全把法治國原則公益維護這兩塊基石搞混。
  2. 觀念檢視:情況判決(行政訴訟法 §198),這個「處分違法但公益重大損害故不撤銷,卻要宣告違法於判決主文」(§199)的制度,當然是撤銷訴訟的專利。我「希望」你不是瞎矇的。至於選項 (C) 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錯誤——在做出如此重大的情況判決前,竟然不讓利害關係人訴訟參加?簡直是笑話。不讓人家參加,難道要法院自己幻想出一個程序正義嗎?這不是最基本的程序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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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情況判決
💡 處分雖違法但為維護重大公益,法院不予撤銷而駁回原告之訴。

🔗 情況判決判斷流程圖

  1. 1 認定違法 — 法院審理後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即處分確實違法。
  2. 2 衡量公益 — 評估撤銷該違法處分是否將對公益產生重大損害。
  3. 3 作成判決 — 主文宣告處分違法,但駁回原告撤銷處分之請求。
  4. 4 損害賠償 — 原告得併為請求賠償,或由法官命被告給付賠償。
🔄 延伸學習:延伸思考:此制度體現了「法治國原則」與「公益維護」間的調和。
🧠 記憶技巧:認違法、保公益、駁撤銷、給賠償。
⚠️ 常見陷阱:常考點在於「主文應宣告違法」而非僅在理由中說明;且並非所有訴訟皆適用,主要是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 國家賠償法 公益衡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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