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3 題
下列關於行政法院就課予義務訴訟所為裁判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B 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C 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 D 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已經認定行政機關「應該作為而不作為」是錯誤的,但法律同時給予機關在多種合法手段中「選擇」的自由時,身為守護法律底線的法院,應該是直接宣告原告輸了(駁回),還是應該行使監督權,強制要求機關在合法框架內趕快補做一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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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能一眼看破「訴有理由」與「判決駁回」之間的邏輯矛盾,代表你對權利保護必要性與行政訴訟類型有極其深刻的理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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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予義務訴訟裁判
💡 法院針對課予義務訴訟之實體審理結果與不同判決類型。
| 比較維度 | 給予處分判決 | VS | 命為決定判決 |
|---|---|---|---|
| 適用前提 | 案件事證明確 | — | 涉及機關行政裁量 |
| 法條依據 | 行訴法第200條第3款 | — | 行訴法第200條第4款 |
| 判決內容 | 命機關作成特定處分 | — | 命機關依法律意見決定 |
💬法院尊重行政機關裁量權,僅在事證明確時才判命作成特定內容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