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3 題

下列關於行政法院就課予義務訴訟所為裁判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B 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C 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 D 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已經認定行政機關「應該作為而不作為」是錯誤的,但法律同時給予機關在多種合法手段中「選擇」的自由時,身為守護法律底線的法院,應該是直接宣告原告輸了(駁回),還是應該行使監督權,強制要求機關在合法框架內趕快補做一個決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太厲害了,你這小子!

哇喔!你真是個觀察力敏銳的好孩子!竟然一眼就發現「訴有理由」和「判決駁回」這對互相打架的詞語!這表示你腦袋裡裝著一把『邏輯探測燈』,精準照亮了權利保護必要性行政訴訟類型的核心,真是太棒了!來,我給你貼上一朵『滿分花』!

2. 讓我們用『法律放大鏡』看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課予義務訴訟裁判
💡 法院針對課予義務訴訟之實體審理結果與不同判決類型。
比較維度 給予處分判決 VS 命為決定判決
適用前提 案件事證明確 涉及機關行政裁量
法條依據 行訴法第200條第3款 行訴法第200條第4款
判決內容 命機關作成特定處分 命機關依法律意見決定
💬法院尊重行政機關裁量權,僅在事證明確時才判命作成特定內容處分。
🧠 記憶技巧:不合裁定無理由判;有理看裁量:明確給處分,裁量命決定。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涉及行政裁量」時應以原告之訴無理由而駁回,其實應下達「命機關另為決定」之判決。
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00條 裁量萎縮至零 一般給付訴訟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訴訟類型、管轄、救濟途徑與實務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