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3 題
甲申請營業執照遭主管機關否准,在訴願未獲救濟後,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 A 撤銷訴訟
- B 一般給付訴訟
- C 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 D 課予義務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你向政府申請一份許可證卻被拒絕了,你的終極目標只是要讓機關『收回那個拒絕的通知』,還是要讓機關『確實把許可證發給你』?在後者的目標下,你認為法律程序應該偏向於『抹除過去的行為』,還是『強制機關履行特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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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予義務訴訟的正確適用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訴訟的核心分類!當民眾向行政機關申請作成特定處分(如本題中的營業執照)卻遭到駁回時,其法律救濟的目的並非僅僅在於「撤銷駁回處分」,而是希望最終能順利取得該處分。根據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 的規定,對於申請經駁回而受損害者,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其所申請的行政處分。你能夠避開撤銷訴訟的陷阱,顯見對救濟目的與訴訟類型間的對應關係已有深厚理解。
訴訟類型的鑑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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