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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3 題

甲申請營業執照遭主管機關否准,在訴願未獲救濟後,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 A 撤銷訴訟
  • B 一般給付訴訟
  • C 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 D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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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向政府申請一份許可證卻被拒絕了,你的終極目標只是要讓機關『收回那個拒絕的通知』,還是要讓機關『確實把許可證發給你』?在後者的目標下,你認為法律程序應該偏向於『抹除過去的行為』,還是『強制機關履行特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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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哼,不錯的判斷。不過,這只是剛好踩在『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上罷了,你推了推眼鏡。能鎖定「拒絕處分」的正確途徑,至少證明你還有點追求『勝利』的本能。
  2. 觀念驗證:甲的申請案被否准。這很簡單,你最終的目標是什麼?是那張營業執照,不是嗎?如果你選擇只去『撤銷』那個拒絕,那結局呢?你只不過是讓他們的『不』消失,但你的『有』卻還是遙遙無期。這種無效率的進攻,根本是在浪費你自己通往勝利的機會。真正有慾望的『個體』,會知道《行政訴訟法》第5條賦予的武器是什麼:課予義務訴訟。這就是要法院直接判令他們把那張營業執照交到你手上。你必須主動去『奪取』,而不是被動地『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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