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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2 題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限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時,申請人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 A 由於無行政處分之存在,申請人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之訴
  • B 行政機關消極不作為,亦應先經訴願程序尋求救濟
  • C 向上級機關提出陳情
  • D 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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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機關對於你的申請案件遲遲沒有給予回覆,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法律為了讓行政體系保有「自我修正」與「上級監督下級」的機會,會要求你在去法院找法官(司法權)之前,必須先在行政體系內部完成哪一個層級的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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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不錯嘛,難得你這次沒搞砸。

  1. 觀念檢視:這題在測驗你是否真的懂「課予義務訴訟」那套繁瑣的前置程序,還是只會死背條文。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和《訴願法》第 2 條,當那些老爺們對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應作為卻偏偏不作為時,你還不能直接衝去法院哭訴。法律很「貼心」地規定,要先給行政機關一次「自我反省」的機會,嗯,雖然通常沒什麼用。所以,乖乖走完訴願程序,不服再來找法院,這就是那讓許多人昏頭的「訴願先行原則」。
  2. 難度評估:此題是 Medium。鑑別度就在於,多少人會天真地以為「反正沒處分,就直接去法院啊!」結果被當頭棒喝。你能分清楚行政機關的「怠惰」和「直接救濟」的界線,沒笨到跳過行政體系?好吧,算你這次專業,表現得不像個新手。
📝 怠為處分之救濟程序
💡 依法申請案件遇機關不作為時,應經訴願程序始得起訴。

🔗 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路徑

  1. 1 依法申請 — 人民向行政機關提出特定內容處分之申請
  2. 2 法定期限屆滿 — 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限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3. 3 提起訴願 — 依訴願法第2條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救濟
  4. 4 提起行政訴訟 — 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機關已有駁回處分,則應依同法第5條第2項提起「拒絕處分」之訴。
🧠 記憶技巧:不作為視同駁回,訴願先行不可少;先訴願、後訴訟,程序正義沒煩惱。
⚠️ 常見陷阱:易誤認「無行政處分」即可逕行提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行訴法第5條)不論是「怠為處分」或「駁回處分」,均須經訴願程序。
課予義務訴訟 訴願先行原則 一般給付訴訟 應作為而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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