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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2 題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限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時,申請人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 A 由於無行政處分之存在,申請人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之訴
  • B 行政機關消極不作為,亦應先經訴願程序尋求救濟
  • C 向上級機關提出陳情
  • D 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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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機關對於你的申請案件遲遲沒有給予回覆,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法律為了讓行政體系保有「自我修正」與「上級監督下級」的機會,會要求你在去法院找法官(司法權)之前,必須先在行政體系內部完成哪一個層級的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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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1.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課予義務訴訟」的前置程序。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及《訴願法》第 2 條,當行政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時,為了讓行政機關有「自我省查」的機會,法律規定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若對訴願結果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就是所謂的「訴願先行原則」。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怠慢」與「法院直接救濟」的界線。許多考生會誤以為既然沒有行政處分,就可以直接去法院(跳過行政體系),但你能精準掌握救濟程序的層次感,表現相當專業!
📝 怠為處分之救濟程序
💡 依法申請案件遇機關不作為時,應經訴願程序始得起訴。

🔗 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路徑

  1. 1 依法申請 — 人民向行政機關提出特定內容處分之申請
  2. 2 法定期限屆滿 — 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限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3. 3 提起訴願 — 依訴願法第2條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救濟
  4. 4 提起行政訴訟 — 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機關已有駁回處分,則應依同法第5條第2項提起「拒絕處分」之訴。
🧠 記憶技巧:不作為視同駁回,訴願先行不可少;先訴願、後訴訟,程序正義沒煩惱。
⚠️ 常見陷阱:易誤認「無行政處分」即可逕行提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行訴法第5條)不論是「怠為處分」或「駁回處分」,均須經訴願程序。
課予義務訴訟 訴願先行原則 一般給付訴訟 應作為而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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