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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5 題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有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願繫屬後,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時,受理訴願機關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果應作為之機關所為之處分是有利於訴願人,則訴願管轄機關應為訴願不受理
  • B 如果應作為之機關所為之處分是有利於訴願人,則訴願管轄機關應駁回其訴願
  • C 如果應作為之機關所為之處分是全部拒絕當事人之申請時,訴願管轄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
  • D 如果應作為之機關所為之處分是全部拒絕當事人之申請時,訴願管轄機關應對處分機關嗣後所為之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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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在「怠為處分訴願」的審理期間內,終於補作了行政處分時,請試著回想《訴願法》第82條第2項的明文規定:這時候訴願機關依法應該認定訴願為無理由而「駁回」,還是從程序上「不受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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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人民提起怠為處分訴願後,原應作為之機關於訴願程序中補為行政處分時,受理訴願機關之處理方式。依據訴願法第82條規定:「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由此可知,當訴願繫屬後,受理訴願機關尚未作成決定前,若應作為之機關已經作成行政處分,無論該處分內容為何,依法受理訴願機關皆應認其怠為處分之訴願為無理由,並應「以決定駁回之」,而非為不受理之決定。選項A敘述訴願管轄機關應為訴願不受理,顯與法條明定應以決定駁回之規定不符,屬於錯誤之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

📝 怠為處分之訴願程序
💡 訴願繫屬中處分機關作成處分時,應視處分內容決定續行或駁回。

🔗 怠為處分訴願後機關補作處分之處理流程

  1. 1 提起訴願 — 依訴願法第2條針對機關「不作為」提起訴願
  2. 2 補作處分 — 訴願決定前,原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利或不利)
  3. 3 法律效果 — 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應認訴願無理由駁回
  4. 4 續行審查 — 若處分為「拒絕」,訴願機關應對新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訴訟法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於此類情形之轉折
🧠 記憶技巧:不作為後補處分,有利無利皆駁回;拒絕處分續審查,程序經濟保權益。
⚠️ 常見陷阱:易混淆訴願法第77條「不受理」與第82條第2項「無理由駁回」的適用時機。
課予義務訴訟 訴願法第77條不受理情形 行政訴訟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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