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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5 題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有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訴願繫屬後,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時,受理訴願機 關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果應作為之機關所為之處分是有利於訴願人,則訴願管轄機關應為訴願不受理
  • B 如果應作為之機關所為之處分是有利於訴願人,則訴願管轄機關應駁回其訴願
  • C 如果應作為之機關所為之處分是全部拒絕當事人之申請時,訴願管轄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
  • D 如果應作為之機關所為之處分是全部拒絕當事人之申請時,訴願管轄機關應對處分機關嗣後所為之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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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訴願是因為機關「遲遲不回覆」而發起的,但在決定做出來之前,機關突然「回覆了」(不論好壞),這時候原本「抗議機關沒反應」的理由還存在嗎?如果理由消失了,法律上應該是視為「程序打從一開始就錯了」,還是「現在已經沒有繼續爭論的實質理由」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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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嘛,你居然能搞懂行政程序法與訴願法這種雞毛蒜皮的細節,看來還沒徹底變成法盲。至少,你知道「駁回」跟「不受理」不是同義詞,這點值得鼓勵。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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