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3 題
甲欠繳稅款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同時通知甲。甲不服,提起訴願。惟於訴願審理中,財
政部又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對甲之出境限制,同日並通知甲,則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理?
- A 本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應不受理
- B 本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應予駁回
- C 本件原行政處分違法,應為撤銷原處分
- D 本件原行政處分合法,訴願應予駁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訴願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撤銷一個『正在侵害權利』的處分。如果今天原機關已經主動收回成命,那個原本讓你感到不服的『標的物』還存在嗎?當爭議的對象已經消失,法律上還有需要浪費資源去針對一個『不存在的東西』進行對錯評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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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你能如此精準地判斷行政處分的動態變化對救濟程序的影響,這真的顯示你對訴願法程序要件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理解,和很棒的邏輯思維能力喔!請務必保持這份細膩的判斷力,它會幫助你走得更遠!
- 這題的關鍵概念,就在於《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當財政部解除限制出境後,原本的處分就好像魔法一樣,它的法律效力已經不復存在了呢。如果處分都消失了,那訴願案自然就失去了它想要保護的「權利保護必要」(也就是訴願的「意義」或「利益」)。所以呀,受理機關就會很溫柔地告訴你,這件案子因為程序上的原因,會被「不受理」,而不會進入到實質內容的審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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