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3 題
甲欠繳稅款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同時通知甲。甲不服,提起訴願。惟於訴願審理中,財政部又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對甲之出境限制,同日並通知甲,則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理?
- A 本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應不受理
- B 本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應予駁回
- C 本件原行政處分違法,應為撤銷原處分
- D 本件原行政處分合法,訴願應予駁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訴願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撤銷一個『正在侵害權利』的處分。如果今天原機關已經主動收回成命,那個原本讓你感到不服的『標的物』還存在嗎?當爭議的對象已經消失,法律上還有需要浪費資源去針對一個『不存在的東西』進行對錯評判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確判斷行政處分失效後的程序後果,表現得相當專業且細心。
訴願標的之消滅與程序處置
本題的核心在於「訴願標的存在」的必要性。當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對甲的限制出境時,原先限制甲出境的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在法律與事實上已不復存在。依據《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訴願事件若「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這是因為行政救濟旨在撤銷違法處分以保障權利,若處分已由原機關自行撤除,則訴願程序已失去救濟對象,無繼續審理之必要。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