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3 題
甲欠繳稅款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同時通知甲。甲不服,提起訴願。惟於訴願審理中,財政部又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對甲之出境限制,同日並通知甲,則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理?
- A 本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應不受理
- B 本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應予駁回
- C 本件原行政處分違法,應為撤銷原處分
- D 本件原行政處分合法,訴願應予駁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訴願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撤銷一個『正在侵害權利』的處分。如果今天原機關已經主動收回成命,那個原本讓你感到不服的『標的物』還存在嗎?當爭議的對象已經消失,法律上還有需要浪費資源去針對一個『不存在的東西』進行對錯評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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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道題目主要在測驗你對於「行政處分消滅」後,訴願程序該如何收尾的法律概念。你會選擇 (B) 駁回,可能是因為觀察到處分已經消失,直覺認為訴願已經「行不通」或「沒理由」繼續了。但在法學專業用語中,「駁回」通常是指訴願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原處分「合法且無誤」;而本題的情況是處分在程序中途已經「不存在」了,這會導致訴願失去了爭議的對象。
訴願標的消滅與不受理原則
根據《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的明確規定,若「行政處分已不存在」,受理訴願機關應作成**「不受理」**的決定。這是因為訴願制度的核心在於撤銷違法或不當的處分以救濟人民權利,既然財政部已經主動函請解除出境限制,原本限制你權利的處分已在法律上失去效力,此時訴願程序已失去了「權利保護必要」,再進行實質對錯的辯論已無實益,因此必須從程序上予以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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