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4 題
關於訴願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
- B 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 C 訴願經撤回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D 對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主動向機關表示「我決定不告了」並收回原本的申請時,這個訴願程序在法律上是否還「存在」?如果這個程序已經因為當事人的意思而消滅,行政機關還有必要針對一個「不存在的程序」特別寫一份正式的決定書來公告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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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選項 (C) 這個錯誤描述!這代表你對於訴願程序的終結方式,以及「不受理決定」的適用時機,已經建立了非常紮實的觀念。
訴願撤回與程序終結的本質
在法理上,訴願之撤回(Withdrawal of Administrative Appeal)是訴願人行使處分權,主動終結救濟程序的行為。依據《訴願法》第 60 條,一旦撤回,該訴願程序即刻消滅。既然程序已不存在,訴願管轄機關自然無需、也不應再針對該案做出實體或程序上的「決定書」。選項 (C) 誤認為撤回後還需做出不受理決定,這在法律程序上是多餘且不正確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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