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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4 題

關於訴願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
  • B 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 C 訴願經撤回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D 對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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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主動向機關表示「我決定不告了」並收回原本的申請時,這個訴願程序在法律上是否還「存在」?如果這個程序已經因為當事人的意思而消滅,行政機關還有必要針對一個「不存在的程序」特別寫一份正式的決定書來公告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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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根據訴願法第77條規定,訴願事件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其中第7款明定「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此即選項D的內容,因此選項D的敘述正確。然而,對於訴願人撤回訴願的事件,程序即告終結,法條並未規定訴願機關須對該經撤回之訴願本身作成不受理決定,必須是訴願人於撤回後又「重行提起訴願」,才符合應為不受理決定的要件。因此,選項C稱「訴願經撤回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之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應選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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