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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2 題

有關訴願制度目的及運作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實踐憲法上人民之訴願權
  • B 維護人民權益
  • C 人民不服經聽證程序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先提起訴願,再提起行政訴訟
  • D 係屬行政機關自我審查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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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某個行政程序中,官員已經讓你當面陳述意見、交互質詢,並且所有的證據都已經在一個公正的公開場合被充分檢驗過了,從「程序正義」與「效率」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還有必要在去法院告狀之前,再讓行政機關自己內部審核一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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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行政救濟程序的銜接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訴願制度在法律體系中扮演著雙重角色:對外是實踐憲法第 16 條保障的救濟權與維護人民權益;對內則是行政機關的「自我審查(Self-review)」與「行政監督」機制,藉此在進入法院審判前,提供行政體系一個自省與糾錯的機會。

聽證程序後的救濟特殊性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程序經濟」的運用。一般行政處分雖採訴願前置主義,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不服依前條(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這是因為「聽證(Hearing)」程序的嚴謹度已高於訴願,為了避免行政資源浪費並提升救濟效率,法律允許當事人跳過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選項 (C) 描述「應先提起訴願」顯然與此法條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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