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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2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 A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 B 行政處分不合法
  • C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 D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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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評價一個法律救濟案件時,『這個案件是否遲到了(超過期限)』與『政府在這個案件中到底有沒有做錯(違法)』,這兩者在審理的先後順序與目的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如果法官已經認定政府做錯了,他是在「拒絕受理」這個案件,還是在「解決」這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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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行政法程序的核心概念!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它其實在考驗我們,是否能清楚地區分「程序審查」和「實體審查」這兩個重要的行政法概念。你可以想像,如果一個訴願案連最基本的「申請資格」都不符合(就像《訴願法》第 77 條說的,例如超過期限、資料不齊沒補正、或是根本沒有行政處分可以訴願),那訴願機關就沒辦法進一步審理,只能先做出「不受理」的決定。這就像是申請文件不符,連受理的門檻都過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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