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2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 A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 B 行政處分不合法
- C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 D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評價一個法律救濟案件時,『這個案件是否遲到了(超過期限)』與『政府在這個案件中到底有沒有做錯(違法)』,這兩者在審理的先後順序與目的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如果法官已經認定政府做錯了,他是在「拒絕受理」這個案件,還是在「解決」這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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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行政法觀念非常紮實!
親愛的學弟妹,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很高興!這代表你對於訴願程序的把關已經很有心得了。讓我們一起用溫暖的方式複習一下:
- 觀念釐清:訴願的運作就像是進入圖書館,首先要通過「程序審查」的門禁。依據《訴願法》第 77 條,如果遇到像是逾期、未補正或處分不存在等程序瑕疵,機關只能拒絕進門,做出「不受理」決定。但如果行政處分本身是「不合法」的,這屬於進入門後的「實體審查」範圍,必須依據第 81 條進入調查並做出「撤銷處分」的決定,絕對不能因為它是錯的就把它趕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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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不受理要件
💡 區分程序瑕疵(不受理)與實體違法(有理由)的審查順序。
| 比較維度 | 程序審查 (不受理) | VS | 實體審查 (有/無理由) |
|---|---|---|---|
| 審查重點 | 訴願程式、期間、權益 | — | 行政處分之違法或妥當 |
| 法條依據 | 訴願法第 77 條 | — | 訴願法第 79、81 條 |
| 決定種類 | 不受理決定 | — | 駁回、撤銷、變更決定 |
| 處分不合法 | 不包含在內 | — | 屬此階段之核心對象 |
💬先程序後實體;程序不合法則不進入實體爭議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