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2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 A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 B 行政處分不合法
- C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 D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評價一個法律救濟案件時,『這個案件是否遲到了(超過期限)』與『政府在這個案件中到底有沒有做錯(違法)』,這兩者在審理的先後順序與目的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如果法官已經認定政府做錯了,他是在「拒絕受理」這個案件,還是在「解決」這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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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法程序觀念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依據《訴願法》第 77 條,當訴願案件存在程序瑕疵(如逾期、逾期未補正、處分不存在等)時,機關應作成「不受理」決定。然而,當行政處分「不合法」時,這屬於案件的實體爭執內容,受理機關必須進入實體審理,並依據第 81 條作成「撤銷處分」之決定,絕對不能以不受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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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不受理要件
💡 區分程序瑕疵(不受理)與實體違法(有理由)的審查順序。
| 比較維度 | 程序審查 (不受理) | VS | 實體審查 (有/無理由) |
|---|---|---|---|
| 審查重點 | 訴願程式、期間、權益 | — | 行政處分之違法或妥當 |
| 法條依據 | 訴願法第 77 條 | — | 訴願法第 79、81 條 |
| 決定種類 | 不受理決定 | — | 駁回、撤銷、變更決定 |
| 處分不合法 | 不包含在內 | — | 屬此階段之核心對象 |
💬先程序後實體;程序不合法則不進入實體爭議之判斷。